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6-04 08:04:54

  征收的具体程序

  《若干意见(草稿)》也规定了征收的具体程序。

  1.组织者提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属公共利益情形征收房屋的证明材料。

  2.房屋征收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要根据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相关规划计划、征收范围确定是否适当、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的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5.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新闻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房屋征收范围经论证确定后,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各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当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那么,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