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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6-04 08:04:54

  这么补偿您看如何?

  房屋的评估办法

  《若干意见(草稿)》还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调产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安置费用的补偿

  根据《若干意见(草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增加一定的补偿资金;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但征收时已停业闲置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偿。

  那么这些补偿安置费用怎么算呢?《若干规定(草稿)》规定了海曙区、江东区以及江北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其中,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为: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承租人搬迁的,对其搬家、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的损失,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为:被征收人、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发。

  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偿为: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等费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予以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5%予以补偿。

  其他各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住房困难者补助

  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征收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以下称住房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照住房困难补助标准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补偿资金;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另有住房或无常住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住房困难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同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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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