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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6-04 08:04:54

  这里还有一些优惠政策可供享受

  奖励费用的标准

  《若干规定(草稿)》还规定了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房屋征收补助奖励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应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非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

  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

  其他各区增加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直接安置的优惠政策

  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本规定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选择直接安置调产的,《若干规定(草稿)》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优惠政策同样只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以及江北区,其他各区关于直接安置的有关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超过二个地段等级的就近安置用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不超过二个地段等级)的安置用房,供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直接安置。被征收人、承租人同意,或者不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确实难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

  直接安置住房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为基数,或按被征收住房补偿金额(包括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和住房困难标准补助增加的补偿金额)除以安置住房评估比准价格折扣75%后的价格为基数,再扩大10平方米后,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扩大和上靠面积按评估价格的75%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10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征收补偿的税收优惠

  根据《若干规定(草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本区购房,或者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选择调产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征收住宅用房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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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