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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解读:规范慈善活动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09-14 08:54:46报料热线:81850000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当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解读之一:为什么要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我市是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对慈善活动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据统计,从1998年9月宁波市慈善总会成立到2010年6月,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21.41亿元,救助支出13.97亿元,受助困难群众达72.8万人次,资金规模占全省三分之一。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有些慈善活动的资金募集不规范、社会募捐发起随意性大、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

  经过多年的努力并充分吸取和借鉴其他省市在慈善方面的立法经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部法规。《条例》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二是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条例》的出台是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率先发展、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可以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提供实践探索。三是推进我市慈善事业管理的创新发展。

  解读之二:慈善活动包含了哪些内容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慈善活动作专门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慈善活动进行一个合理的界定。根据相关文件和我市开展慈善活动的实践,《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这里首先明确了人人都可以参与慈善活动,明确了慈善活动是“自愿、无偿、不求回报”的高尚行为,同时列举了七种常见的慈善活动,包括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条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是指除扶老等七项活动以外的公益活动,也属于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主要是捐赠财产和提供慈善服务,目前省和市对志愿服务已制定了专门的法规,为避免重复立法,《条例》第三条特别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解读之三:如何设立慈善组织

  通过设立慈善组织来开展慈善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吸引广大公民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提高慈善活动质量和效果的主要形式。《条例》第十条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慈善组织作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为宗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应当鼓励有志于从事慈善事业、也有能力从事慈善事业的公民和组织,依法设立各类慈善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慈善活动。《条例》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民政部门作为慈善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总体水平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慈善组织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做到决策科学化、运作规范化,从而不断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为捐赠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条例》第十一条对慈善组织的章程制定和章程应当明确的内容作了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定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理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慈善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慈善组织自身管理,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还分别对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使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以及慈善组织终止后剩余资产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是最近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话题,从国外慈善组织的发展历程来看,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必须遵守的原则,但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还不够,为此《条例》第十五条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公开的内容作了特别规定。

  解读之四:哪些主体可以开展募捐活动

  通过募捐开展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主要方式。目前,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募捐主体比较多,募捐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公众对慈善活动不信任。为了更好地规范募捐活动,《条例》第十七条首先明确了募捐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募捐,是指基于慈善目的面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明确了募捐活动与捐赠活动的最大区别在于面向社会公开开展。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而不需要经过备案。三是明确了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或者依照《条例》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单独开展。《条例》对其他组织开展募捐的三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方便其他组织依照各自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募捐活动。四是《条例》第十八条对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并规定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

  宁波是爱心城市,涌现出了“顺其自然”、严意娜等一大批爱心人士,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开展互助性的募捐活动,《条例》第十九条对互助性募捐活动作了特别规定,“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条例》对互助性募捐活动的规定,明确了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备案,只要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开展,而且该条款规定的“特定对象”并不局限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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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解读:规范慈善活动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09-14 08:54:46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当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解读之一:为什么要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我市是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对慈善活动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据统计,从1998年9月宁波市慈善总会成立到2010年6月,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21.41亿元,救助支出13.97亿元,受助困难群众达72.8万人次,资金规模占全省三分之一。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有些慈善活动的资金募集不规范、社会募捐发起随意性大、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

  经过多年的努力并充分吸取和借鉴其他省市在慈善方面的立法经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部法规。《条例》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二是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条例》的出台是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率先发展、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可以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提供实践探索。三是推进我市慈善事业管理的创新发展。

  解读之二:慈善活动包含了哪些内容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慈善活动作专门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慈善活动进行一个合理的界定。根据相关文件和我市开展慈善活动的实践,《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这里首先明确了人人都可以参与慈善活动,明确了慈善活动是“自愿、无偿、不求回报”的高尚行为,同时列举了七种常见的慈善活动,包括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条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是指除扶老等七项活动以外的公益活动,也属于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主要是捐赠财产和提供慈善服务,目前省和市对志愿服务已制定了专门的法规,为避免重复立法,《条例》第三条特别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解读之三:如何设立慈善组织

  通过设立慈善组织来开展慈善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吸引广大公民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提高慈善活动质量和效果的主要形式。《条例》第十条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慈善组织作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为宗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应当鼓励有志于从事慈善事业、也有能力从事慈善事业的公民和组织,依法设立各类慈善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慈善活动。《条例》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民政部门作为慈善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总体水平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慈善组织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做到决策科学化、运作规范化,从而不断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为捐赠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条例》第十一条对慈善组织的章程制定和章程应当明确的内容作了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定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理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慈善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慈善组织自身管理,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还分别对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使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以及慈善组织终止后剩余资产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是最近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话题,从国外慈善组织的发展历程来看,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必须遵守的原则,但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还不够,为此《条例》第十五条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公开的内容作了特别规定。

  解读之四:哪些主体可以开展募捐活动

  通过募捐开展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主要方式。目前,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募捐主体比较多,募捐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公众对慈善活动不信任。为了更好地规范募捐活动,《条例》第十七条首先明确了募捐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募捐,是指基于慈善目的面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明确了募捐活动与捐赠活动的最大区别在于面向社会公开开展。二是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而不需要经过备案。三是明确了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或者依照《条例》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单独开展。《条例》对其他组织开展募捐的三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方便其他组织依照各自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募捐活动。四是《条例》第十八条对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并规定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

  宁波是爱心城市,涌现出了“顺其自然”、严意娜等一大批爱心人士,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开展互助性的募捐活动,《条例》第十九条对互助性募捐活动作了特别规定,“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条例》对互助性募捐活动的规定,明确了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备案,只要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开展,而且该条款规定的“特定对象”并不局限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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