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责、权、利
个体工商户的权利更明确,《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中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更明晰,对于“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未亮证经营”等行为都将视情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以人为本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另外,今后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也将突出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设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的处罚额度,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无论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上均比以往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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