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孙小姐来电:我在北仑买了一套房子,合同规定延期交付120天的可以退房,现在延期时间已经超过120天了,我可以退房并拿到房产公司支付给我的1.9万余元违约金,房产公司说这部分违约金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记者陈爱红核实报道:孙小姐买的房子就在北仑区区政府旁边,2009年签的合同,约定今年5月31日交房,但是开发商到昨天都不能交房。孙小姐只好选择退房。
孙小姐到房产公司去退房款和领取违约金时,房产公司告知孙小姐这笔违约金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拿出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但孙小姐觉得自己的情况和文件规定的情况不同,不用缴税。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可见,孙小姐的情况和文件中规定的完全不一样。
北仑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近期因各种原因致使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多起来了。具体支付违约金情况也有不同,只有法律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才需要缴税,不属于文件规定应税情况的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