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台的《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暂行处理办法》,拟将七种行为定性为“欺诈”,分别是:
一、伪造预付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发行预付卡;二、虚构发卡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发行预付卡;三、虚构预付卡内在的商品、服务,诱人购买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购买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五、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从事恶意融资或圈钱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过量滥发预付卡;六、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消费者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正常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七、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发行预付卡的行为。
《暂行处理办法》对经营者出售预付式消费卡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有:
发行预付卡应向消费者出示服务单据、发票,并应将预付卡消费的明细记录保留两年。
因经营地址、经营主体或经营项目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卡服务内容,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部分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逾期未退的,应付违约金。
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经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
(陈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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