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见习记者 陈锡超 张凯)昨天上午,一位姓傅的女士向余姚新闻网记者诉说了一件令人愤懑的事,称昨天早上她在大黄桥南路上的锦江服饰门口的公共停车位停车时,一位锦江服饰的工作人员却跑出来说这是锦江服饰的专用车位,让她赶紧把车开走。“明明是公共停车位,怎么就成了她们锦江的专用车位了?”傅女士气愤地说。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大黄桥南路上的锦江服饰,看到门口人行道上的公共停车位上竖着一块写有“锦江专车位”的告示牌,离告示牌不远的非机动车道上还放置着三个红黄相间的锥型警示桩,来往车辆纷纷避让。今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锦江服饰时,碰到锦江服饰的老板娘,她告诉记者,店门口人行道上的这个停车位是因为他们拥有的5家店面门口没有停车位而特地向城管申请后设置的,放置告示牌是不希望别人长时间停车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意,同时她也承认这个停车位不是他们专有的,是谁都可以停的。记者注意到,除了锦江服饰店门口的这个停车位,附近人行道再无其它停车位。
在四明西路上,记者同样看到了把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的现象。在一家名叫鼎香缘名家厨房店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记者看到5个写着“请勿泊车”的黄色警示桩沿着白色划线依次排开,其中两个放置在公共停车位上,这两个警示桩之间停放着一辆黑色丰田车,车头朝外,车身一半在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上,一半在人行道上。
个人和单位是否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放置警示桩,是否可以专享人行道上的公共停车位?市交警大队秩序中队王警官对此明确表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在非机动车道及其停车位上随意放置警示桩影响交通。
市城管局直属三中队副队长戚震馨告诉记者,城管局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个人和单位不能占为己有。
据了解,即将在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宁波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损毁、撤除道路停车位,将道路停车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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