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国宁波网讯 2010年1月,宁波某公司将其在慈溪市新浦镇的某公司车间设备安装与拆卸工程转包给了彭某,彭某又雇用了袁某等人进行作业。
2月1日下午,袁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二层摔下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袁某要求宁波某公司和彭某赔偿各项损失共4万余元。
案件审理时,袁某称,其受雇于彭某进行设备安装与拆卸工程,在作业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彭某理应作赔偿。而宁波某公司将自己承揽的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彭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均未出庭应诉。
[说法]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彭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宁波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彭某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合计44521.50元,宁波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宁波日报 阮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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