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到山间小溪抓石蛙,去市场上卖,是个赚钱好门路!”来余姚打工的两个80后小伙发现这个“商机”后,就行动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第二次再行动,就被民警撞上了。昨天,两小伙被判非法狩猎罪,各处罚金1000元。
这两个小伙是小陈和小吴,他们都是80后,从重庆来余姚务工。
2011年7月中旬,两人在菜市场看到有人在卖石蛙,而且价格还不便宜,要每公斤130元左右。
两个年轻人,突然间想到这种蛙在农村山区比较常见,既然在菜市场能卖个好价钱,干脆自己也去抓几只卖卖,反正也不需要本钱。
由于石蛙喜冷凉气候,居深山密林山涧旁潮湿石洞或小坑中洞穴,昼伏夜出。小陈特意投资80元去超市买了照明的灯具;小吴也不惜投入,把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拆下来当电源,还自制了一套简易的照明设备。
说干就干,两人选择了余姚的山区乡镇梁弄试试运气。
第一次,两人运气不错,不一会儿就捕获了1公斤多石蛙,拿到菜市场卖了200元,每人分得100元。尝到甜头的两人,觉得这是个赚钱的门路。
8月11日下午6时许,两人又到梁弄镇抓石蛙,在山间小溪边忙活了大半夜,一直抓到次日1点左右,两人整整捕获了46只野生石蛙,装了3个网兜。
收获颇丰,两人高高兴兴地踏上返程之路。这时正在路上巡逻的民警看见这么晚了两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带着电瓶照明灯具,手里还拎着三网兜不明物品,觉得挺可疑,便将两人拦了下来盘问。
民警一看是3袋野生石蛙,立即意识到,这是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尽管是肉嫩味美的珍稀佳肴,但是不允许私自捕捉。小陈、小吴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此,治安民警将小陈与小吴两人依法移交森林警察大队处理。
昨天,余姚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小吴两人因违反狩猎法规,结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两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两人罚金1000元。法官说,对犯有非法狩猎罪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宁波晚报记者 张全录 通讯员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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