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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修车遇到郁闷事 车主可讨说法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11-18 07:03:53报料热线:81850000

  俗话说“买车容易养车难”。如今宁波已进入汽车社会,车子多了,车辆维修引发的各类纠纷自然也多了起来。目前,宁波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达3960多家,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记者了解到,新颁布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继杭州之后我省第二部关于维修的地方性法规。

  昨天下午,市公管处发布汽车维修服务指南,其中列举了车主在维修中最常见的四大郁闷事,随着《条例》的实施,这些问题都将有法可依。

  山寨配件以次充好将遁形

  案例:市民陈先生的爱车被撞,在修理厂更换了水箱、大灯、保险杠等配件。当时,陈先生要求必须使用原装配件。不久,车子又出事故,陈先生把车开到4S店,却被告知,原先更换的配件都不是原装配件。

  解读:维修企业以次充好是车主修车最为头疼的问题。而且,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往往会被翻新后再卖给其他车主。

  《条例》: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什么时候买、买的什么牌子、什么规格及配件供应商分别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对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案例:市民唐先生的车子因空调不制冷,开到江北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取车时,周先生发现车辆空调面板破损,马上与维修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拒绝赔偿,认为这是原来的破损,不应由维修公司负责。最后,经第三方调解这一矛盾才化解。

  解读:机动车维修投诉大幅增加与当事各方未能签订明确有效的合同有很大关系。以往,由于车辆维修合同一般由维修企业提供,因此,合同中对维修企业不利的责任义务往往会被规避。这样,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消费纠纷,很难认定责任。

  《条例》: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私驾维修车辆将受严惩

  案例:家住江东的张先生开车出差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擦,就将车子开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漆面修复作业,因为漆面需要烤烘,约定第二天提车。可没想到,当天晚上,张先生接到交警电话,说他的车出交通事故了。后来才知道,是维修店的修理工开着张先生的爱车出去兜风,才发生了意外。

  解读:车辆交付修理厂进行维修,承修双方就已经达成车辆完好保管协议,维修厂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而作为车主,在车辆进厂维修时,有必要记牢车辆公里数、油表刻度,以免爱车被当作私驾使用。

  《条例》:维修业经营者未经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车辆,将由相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退钱

  案例:市民黄先生发现爱车水箱漏水,就将车子开到4S店修理更换了水箱。可是没多久,黄先生发现车子水箱又出现漏水现象。又到4S店更换了一个同牌子水箱,但是不到一个月,水箱又出现了漏水。黄先生认为4S店更换的水箱有问题,就自行到其他维修厂里更换了水箱。

  解读:汽车送去维修,从修理厂出来后开了没几天老毛病又犯了,再去修,可出来后还是老样子。

  条例实施前碰到这种情况,维修方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而多数车主也只好自认倒霉另择他处修理。

  《条例》:明确提出了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其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如两次都没修好,是退回费用还是继续维修,将由车主决定。

  东南商报记者范洪 通讯员魏伟章军航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修车遇到郁闷事 车主可讨说法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11-18 07:03:53

  俗话说“买车容易养车难”。如今宁波已进入汽车社会,车子多了,车辆维修引发的各类纠纷自然也多了起来。目前,宁波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达3960多家,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记者了解到,新颁布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继杭州之后我省第二部关于维修的地方性法规。

  昨天下午,市公管处发布汽车维修服务指南,其中列举了车主在维修中最常见的四大郁闷事,随着《条例》的实施,这些问题都将有法可依。

  山寨配件以次充好将遁形

  案例:市民陈先生的爱车被撞,在修理厂更换了水箱、大灯、保险杠等配件。当时,陈先生要求必须使用原装配件。不久,车子又出事故,陈先生把车开到4S店,却被告知,原先更换的配件都不是原装配件。

  解读:维修企业以次充好是车主修车最为头疼的问题。而且,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往往会被翻新后再卖给其他车主。

  《条例》: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什么时候买、买的什么牌子、什么规格及配件供应商分别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对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

  案例:市民唐先生的车子因空调不制冷,开到江北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取车时,周先生发现车辆空调面板破损,马上与维修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拒绝赔偿,认为这是原来的破损,不应由维修公司负责。最后,经第三方调解这一矛盾才化解。

  解读:机动车维修投诉大幅增加与当事各方未能签订明确有效的合同有很大关系。以往,由于车辆维修合同一般由维修企业提供,因此,合同中对维修企业不利的责任义务往往会被规避。这样,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消费纠纷,很难认定责任。

  《条例》: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私驾维修车辆将受严惩

  案例:家住江东的张先生开车出差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擦,就将车子开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漆面修复作业,因为漆面需要烤烘,约定第二天提车。可没想到,当天晚上,张先生接到交警电话,说他的车出交通事故了。后来才知道,是维修店的修理工开着张先生的爱车出去兜风,才发生了意外。

  解读:车辆交付修理厂进行维修,承修双方就已经达成车辆完好保管协议,维修厂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而作为车主,在车辆进厂维修时,有必要记牢车辆公里数、油表刻度,以免爱车被当作私驾使用。

  《条例》:维修业经营者未经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车辆,将由相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退钱

  案例:市民黄先生发现爱车水箱漏水,就将车子开到4S店修理更换了水箱。可是没多久,黄先生发现车子水箱又出现漏水现象。又到4S店更换了一个同牌子水箱,但是不到一个月,水箱又出现了漏水。黄先生认为4S店更换的水箱有问题,就自行到其他维修厂里更换了水箱。

  解读:汽车送去维修,从修理厂出来后开了没几天老毛病又犯了,再去修,可出来后还是老样子。

  条例实施前碰到这种情况,维修方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而多数车主也只好自认倒霉另择他处修理。

  《条例》:明确提出了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其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如两次都没修好,是退回费用还是继续维修,将由车主决定。

  东南商报记者范洪 通讯员魏伟章军航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