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出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从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而在此之前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宁波市按期纳税起征点为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100元,也就说按照规定范围内的最高起征点征收营业税。同样,这次根据宁波实际情况调整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也都是按照规定范围之内的最高起征点征收营业税。
假设宁波市一家从事建筑业的小型企业,每月的营业额为20000元,以前每月需要缴纳营业税大概为20000×3%(税率)=600元,而从本月起就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了,也就是一年能够省下7200元的营业税。
宁波一些小型微型企业负责人认为,营业税起征点成倍提高将对相关企业产生三个减负效应,一是企业纳税减少,二是利润增长,三是随着税负降低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也随之提高。
另据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相关通知或在下周下发。
宁波晚报记者 黄剑跃 通讯员 王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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