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之处,确保判决的公正。镇海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一起刑事案的审理中,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对涉案的证据反复认定,最终确定对其中一个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指控有部分不实,还了被告人一个公道。
上月中旬,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陈某等寻衅滋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张某伙同罗某、陈某等人共实施了三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张某承认自己参与了其中两起,但却坚称没有参与2010年6月的那起寻衅滋事,他说这个时候他正在河南老家。但检察院所提供的同案犯罗某、陈某的供述都称张某参与了这起案件,且有辨认笔录,证据似乎较为充分。
法官询问陈某:“张某是否同你一起参与了2010年6月份的那次寻衅滋事?”陈某犹豫着说:“主犯罗某都说他去过了,那他肯定是去过了吧?”听到这样的回答,法官对其供述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遂决定延期审理此案。
此后法官找被害人李某询问案发当时的情况,李某表示当时没有看清犯罪人的长相,也很难辨认。之后,法官又前往看守所提审了同案犯陈某。陈某承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实,他之所以说张某参与了那起案件,是因为在公安阶段曾听办案民警说起,主犯罗某供述张某参与了这起犯罪,他担心如果不按照罗某的说法供述,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影响对自己的处理。接着承办法官又到望春监狱提审了已判刑入狱的罗某。罗某承认自己经常吸食毒品神志不清,供述时思维混乱,将张某与其他人弄混淆了,张某确实没有参与那起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张某只参与了两次寻衅滋事犯罪,并据此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如果按照参与三次寻衅滋事犯罪的指控进行判决,张某的刑期为两年六个月。
(焦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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