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了解到,《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与今年9月份在全市推广使用的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系统配套使用。经营者若违反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消费信用评价中将会有最直观的体现。
“预付费消费纠纷愈演愈烈,已经到了必须采取监管措施的时候。相比于预先监管这种高行政成本的方式,用信用管理体系监管显然更有效。”市消保委主任丁锦称。
据悉,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系统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采取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信用评价方法,即评分制。信用等级A为650分及以上,表示该企业信用风险很小。D级为300至500分(含300分),表示该企业信用风险很大。
经营者在预付费消费经营过程中若违反《办法》中各项规定,将由市消保委列入信用管理体系并扣记相应分值。扣分分值从10分到20分不等。若一年内(自然年度)信用体系分值650分以上,信用情况为A级优秀;550分-650分,为B级良好;500分-550分,为一般C级;300分-500分,为D级差。
记者发现,《办法》明确规定,携预售款逃跑的经营主体将直接被拉入宁波信用管理体系的“黑名单”(降至D级以下)。这个“不良记录”将同步进入人民银行的信息库,被拉进“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在之后的商业银行贷款将受到一定的制约。同时,该信用评价系统也与工商信用监管系统联网,经营者一旦进了这个黑名单,要想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马上就能被辨认出来,无法进行登记注册等经济活动。
宁波晚报记者史娓超 通讯员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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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万元以上预付卡需用实名
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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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据新华网、《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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