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雷晓芬 通讯员 龚敏捷 陈蓉芳)根据宁波市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工伤保险大市统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这意味着,我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是申请工伤待遇,都按宁波大市的统一标准执行,没有了地区差别对待。
工伤保险待遇统一
原本,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11月1日后,根据《实施意见》统一明确为“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除了待遇实现统一,此次还进一步明确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期限。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24小时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逐步实现全市缴费统一
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了,那缴费标准呢?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将逐步统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浮动办法,对各县(市、区)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以及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与市级存在差异的实际,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市缴费统一。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相关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一社保年度内的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原则上每年浮动一次,一般自每年的5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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