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案情]2008年12月30日,慈溪市的阮某和贝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房协议,双方约定,贝某向阮某租用8间厂房用于废塑料加工生产,租赁期内要求水电齐全;贝某在租期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并承担相关责任。
2010年3月,当地政府依法对废塑料加工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环保部门通告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为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而贝某经营的企业属被整顿对象。
2010年8月,贝某租房内的电表被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此后,房东阮某为他提供了照明电,并另行安装了小电表。由于三相电表被拆除,贝告无法再投入生产,但他未与阮某协商相关的后续事宜,也未按约支付租金。
今年1月10日,阮某正式向贝某发出通知,要求支付租金和电费,对此贝某未予理会,也未表示要解除租赁关系,但他仍然将生产设备、生活用品等堆放于租赁房屋内。
[诉讼]在此情况下,阮某提起诉讼状告贝某,要求解除其与贝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贝某必须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被告贝某称,他向原告租房,目的是为了办厂,但后来租屋内的电表被拆除,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因此拒付房租。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当地政府对该市的废塑料加工行业进行专项治理,禁止全市单位和个人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现原告阮某要求提前解除与被告贝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亦同意解除。在第三租赁年度开始后,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仍占有使用租赁房屋,被告依法应按约支付相应的房租。法院最近作出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租房协议,被告贝某必须将清空后的房屋交还给原告,并按双方原先商定的年租金标准,支付相应的房租。
[说法]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地政府对废塑料加工行业进行了专项治理,但被告从2011年度开始至今仍然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理应支付相应的房屋租金。原、被告双方都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被告仍需要支付未付的租金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为止。
法官特别提醒,当承租人发现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实行租赁的目的时,一定要及时与出租人协商,争取获得一致的意见。如果自认为有理,仍然对出租物进行占有和使用,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宁波日报 穆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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