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余玲艳 通讯员 徐宇芳 宓赟)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已确定上调为20000元。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起征点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即个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今后,我市将有4.1万户个体工商户受益,预计年减免增值税额超过7000万元,户均年受惠超过5000元。
据悉,我市之前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按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根据财政部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我省国税局已发文确定,销售货物的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均上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均为财政部规定起征点幅度的上限。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国税局管辖的人体工商户共有4.6万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4.3万户。经统计测算,增值税起征点调至20000元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将达到4.1万户,比调整前增加约1.2万户,超过起征点按月缴税的纳税人将从1.4万户减少到0.2万户。“也就是说此次起征点调整可使我市95%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优惠。”他说。
“税收优惠使我们这些小个体户的收入更加有保障了。”天元镇一电脑维修店店主介绍,该店原每月应税劳务收入为10800元,按照3%的税率,全年应纳增值税3888元。起征点由3000元调整至20000元后,只需要在月销售额达到20000元时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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