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迟到,老师会批评;上班迟到,说不定就要被老板扣钱。可是,在不少法庭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频频迟到,却让不少法官深感无奈。记者从我市的基层法院了解到,目前,有两成左右的庭审会因为当事人的迟到而延迟开庭,极大影响了审判效率。
对于这一现象,有法律界人士建议,进一步分清当事人迟到和拒不出庭现象,并对一些无正当理由迟到的当事人作出实质性处罚。
迟到成庭审常态
一个月前,江北法院民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本法院定在下午1时半开庭,可是当法官和原告进入法庭后,被告却始终不见踪影。经过法官的多次联系,当天下午4时半,被告才姗姗来到法庭。对于3个小时的延误,他只是简单地解释为路上堵车。
当事人的这次迟到,不仅使得当天的法庭调解陷入僵局,也影响了原本安排在其后的其他庭审。
更离奇的是,在一次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开庭后,被告未及时出庭;而在法官致电催促后,对方居然提出,上午自己没空,等中午再过来。直到法官提出如再不出庭,将会进行缺席判决,对方才不情愿地表示马上赶过来,而庭审也因此被拖延了1个半小时。
江北法院民一庭法官周进军告诉记者,目前,在他们的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迟到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两成左右。迟到的多半是被告。对于自己的迟到,有的当事人推说是交通原因,有的则说是天气原因。周法官说,庭审迟到,不仅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迟到太久可能被视作“不到庭”
开庭迟到,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江北法院的法官王媛媛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庭审中,对于原告“不到庭”的,法庭可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而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进行缺席审判。而这些内容,在法庭传票上也有详细标注。
王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原告来说,一旦被认定为撤诉,如需再次提起上诉,不但需要再度承担诉讼费用,所有的诉讼流程也要再“过”一遍,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为劳动仲裁结果从下发到生效只有15天。如果原告因迟到被裁定为自动撤诉,就没法再有第二次主张权利的机会。
对于被告来说,如果“不到庭”,缺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就会被视作对法庭调查和辩论内容均无异议,这样很可能会给自己的权益带来损害。
不过,不少法官表示,如果严格按照这一原则处理,对于当事双方所带来的利益影响极大,因此,在大多数时候,法官们只是对迟到方进行法庭训诫。这也正是他们无奈所在。
法律界人士建议对“迟到”采取实质性处罚
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的段程瀚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于庭审迟到,我国相关立法中并无明确司法界定。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说,执行自动撤诉和缺席判决,对当事人又过于严重。
因此,段程瀚律师建议,在此后的立法中,可以考虑厘清“迟到”和“拒绝出庭”界限,如将“庭审迟到”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处以罚款。
宁波日报记者 周 琼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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