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读者陈先生:我爸还有两年就要从原单位退休了,他退休后要享受医保待遇有什么要求?
我们来帮您: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现行的政策,陈先生的父亲如果是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有两种医保待遇可选择:
一种是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另一种是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陈先生父亲的医保缴费年限如果不满15年,则应补足15年;补足15年后,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年限;医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如果选择的是基本医保待遇,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年限;选择的是住院医保待遇,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5%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并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到达规定年限。
宁波晚报记者 罗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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