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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12-12 09:38:32报料热线:81850000

宁波荣获文明城市“三连冠”——社会关爱倡导行动

  中国宁波网讯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2011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于今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新抚恤金年标准金额从16785元/年至29016元/年不等,每人每月比上年增加141元到243元不等。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新补助金年标准金额从11409元/年至17496元/年不等,每人每月比上年增加108元至163元不等。

  在上述定期补助金标准基础上,抗日战争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入伍至1954年10月30日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仍维持不变。

  《通知》规定,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含伤残民兵民工)新标准从10183元/年至51411元/年不等,每人每月增加72元至361元不等。在上述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和1954年10月30日前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的490元补助以及无工作残疾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再另增的600元补助仍维持不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新标准为13043元/年至21738元/年不等。

  在职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标准执行。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东南商报记者卢科霞 通讯员王爽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稿源: 东南商报 2011-12-12 09:38:32

  中国宁波网讯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2011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于今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新抚恤金年标准金额从16785元/年至29016元/年不等,每人每月比上年增加141元到243元不等。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新补助金年标准金额从11409元/年至17496元/年不等,每人每月比上年增加108元至163元不等。

  在上述定期补助金标准基础上,抗日战争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入伍至1954年10月30日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仍维持不变。

  《通知》规定,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含伤残民兵民工)新标准从10183元/年至51411元/年不等,每人每月增加72元至361元不等。在上述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和1954年10月30日前入伍的无工作残疾军人每人每年的490元补助以及无工作残疾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再另增的600元补助仍维持不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新标准为13043元/年至21738元/年不等。

  在职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标准执行。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东南商报记者卢科霞 通讯员王爽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