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被卫生部在全国上百个城市推广的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日前,《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成为国内首个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
2007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8年2月底,成立“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率先引入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为核心的第三方调处机制,调处医患纠纷。
4年来,全市95%的重大医疗纠纷通过这一机制调处、受理2381起(涉及死亡487起),成功调处2147起,成功率89.6%,涉及索赔金额2.1788亿元,实际赔偿金额6432.59万元,无一例反悔。医务人员被打的次数和人数同比均减少2/3。据回访统计,患方对第三方介入处置医疗纠纷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接近100%。2008年起,这种被国内称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在全国上百个城市推广。
此次提请审议批准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则对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阐述。《条例》规定,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其中赔偿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委托保险理赔处理中心参与;也可以直接向医调会申请调解。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先做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分清责任。
此外,除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完全中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会)申请调解。按照《条例》规定,医调会在收到双方申请的3天内受理,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理赔处理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初步调查结果及赔偿评估意见,并展开协商。协商或调解成功后,最终由保险机构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医调会盖章后的调解协议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师范大学教授王国平表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实施后,破解了赔偿数额难以协商、耗时过长等调处医疗纠纷的难点,有利于缓解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为各地调处医疗纠纷提供了范本。
宁波晚报记者叶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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