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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两企业"中基"名称纠纷案二审 未当庭判决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1-10 10:51:33报料热线:81850000

  宁波两个“中基集团”为一个企业字号进行的法律诉讼案又起新波澜。对鄞州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宁波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控股)将该案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宁波中院对此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场作出判决。

  作为宁波两家年销售额均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两个“中基集团”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均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举动也备受瞩目。到底两个“中基集团”谁能独享“中基”字号,本报将持续关注。

  庭审现场:

  双方辩论激烈

  昨天,在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激烈地辩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宁波集团)认为2010年以前其注册登记的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涵盖除对外贸易以外的许多领域,并且在宁波已享有相当的知名度;但上诉人中基控股方认为,企业字号不具有跨行业保护的法律效力,中基宁波集团在2010年5月企业名称变更之前,其“中基”字号所享有的法律保护仅限于其主营业务——对外贸易领域。

  同时,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宁波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搭原告便车的恶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结果,“中基控股”反诉认为,正是2010年5月“中基宁波集团”的企业名称变更行为,破坏了宁波地区的公平竞争环境,直接侵犯了包括“中基控股”在内的100多家以“中基”为字号的宁波企业的合法权益,而这样的变更是在2006年“中基控股”成立之后才进行的。对此,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出示了自己的依据,其认为企业名称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宁波地区使用或带有“中基”字号的有66家企业,其中有5家是在宁波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并且存在已经吊销或注销的情况。

  在法庭上,中基控股集团还出示了一份有关“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纠纷一案”的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等四位专家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昨天法庭未当场作出判决。

  律师观点:

  具体要看关键点

  为什么两个名称如此接近的“中基集团”均可以合法登记注册?衡量该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本报昨日特地对宁波市工商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进行了采访。

  宁波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有关人士表示,在同一个地区,在不同行业内,如果企业名称完全一样也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因为这两家公司都变更过多次,经历时间久远,已经无法说清楚其中的缘由。

  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研究室主任、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吕甲木。

  吕甲木律师是宁波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研究秘书长、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

  吕甲木认为,根据有关管理条例,对于同一商号,行业类别不同的企业,或者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均可以合法使用。结合本案来看,判定双方是否需要更名的关键点有2个:一是所涉行业是否在同一行业,同一行业的企业绝不能出现同样的企业名称;二是企业知名度,根据有关商号保护的判决惯例,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在获得商号保护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最高法院也有指导精神,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企业商标字号冲突的,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并存,如鳄鱼商标、张小泉商标等。此外,双方有没有存在因“企业商号”相同而出现不正当竞争,或对相关公众进行误导而出现不当得利现象,也是法庭判决时所要考虑的。

  到底该起“中基”商号纠纷案如何收场,本报将持续关注。

  ■相关链接

  “中基”商号之争

  本报2011年11月22日曾经报道了两家企业之间的“中基”商号之争案件。

  该案件源起于2010年11月30日,中基宁波集团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基控股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鄞州法院受理后,被告中基控股提出了反诉。法院将两案合并为一案处理。鄞州法院在2011年3月、4月分两次进行了公开庭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虽同为“中基”,但渊源不同,且历史上并无关联。

  鄞州法院经过2次庭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中基控股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基”字样;同时判决中基控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基宁波集团经济损失1元;驳回反诉原告中基控股的反诉诉讼请求。

  中基控股不服本判决,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东南商报记者 殷浩 鲍云洁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两企业"中基"名称纠纷案二审 未当庭判决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1-10 10:51:33

  宁波两个“中基集团”为一个企业字号进行的法律诉讼案又起新波澜。对鄞州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宁波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控股)将该案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宁波中院对此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场作出判决。

  作为宁波两家年销售额均超过10亿元的企业,两个“中基集团”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均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举动也备受瞩目。到底两个“中基集团”谁能独享“中基”字号,本报将持续关注。

  庭审现场:

  双方辩论激烈

  昨天,在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激烈地辩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宁波集团)认为2010年以前其注册登记的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涵盖除对外贸易以外的许多领域,并且在宁波已享有相当的知名度;但上诉人中基控股方认为,企业字号不具有跨行业保护的法律效力,中基宁波集团在2010年5月企业名称变更之前,其“中基”字号所享有的法律保护仅限于其主营业务——对外贸易领域。

  同时,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宁波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搭原告便车的恶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结果,“中基控股”反诉认为,正是2010年5月“中基宁波集团”的企业名称变更行为,破坏了宁波地区的公平竞争环境,直接侵犯了包括“中基控股”在内的100多家以“中基”为字号的宁波企业的合法权益,而这样的变更是在2006年“中基控股”成立之后才进行的。对此,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出示了自己的依据,其认为企业名称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宁波地区使用或带有“中基”字号的有66家企业,其中有5家是在宁波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并且存在已经吊销或注销的情况。

  在法庭上,中基控股集团还出示了一份有关“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纠纷一案”的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等四位专家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昨天法庭未当场作出判决。

  律师观点:

  具体要看关键点

  为什么两个名称如此接近的“中基集团”均可以合法登记注册?衡量该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本报昨日特地对宁波市工商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进行了采访。

  宁波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有关人士表示,在同一个地区,在不同行业内,如果企业名称完全一样也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因为这两家公司都变更过多次,经历时间久远,已经无法说清楚其中的缘由。

  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研究室主任、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吕甲木。

  吕甲木律师是宁波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研究秘书长、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

  吕甲木认为,根据有关管理条例,对于同一商号,行业类别不同的企业,或者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均可以合法使用。结合本案来看,判定双方是否需要更名的关键点有2个:一是所涉行业是否在同一行业,同一行业的企业绝不能出现同样的企业名称;二是企业知名度,根据有关商号保护的判决惯例,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在获得商号保护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最高法院也有指导精神,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企业商标字号冲突的,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并存,如鳄鱼商标、张小泉商标等。此外,双方有没有存在因“企业商号”相同而出现不正当竞争,或对相关公众进行误导而出现不当得利现象,也是法庭判决时所要考虑的。

  到底该起“中基”商号纠纷案如何收场,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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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商号之争

  本报2011年11月22日曾经报道了两家企业之间的“中基”商号之争案件。

  该案件源起于2010年11月30日,中基宁波集团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基控股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鄞州法院受理后,被告中基控股提出了反诉。法院将两案合并为一案处理。鄞州法院在2011年3月、4月分两次进行了公开庭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虽同为“中基”,但渊源不同,且历史上并无关联。

  鄞州法院经过2次庭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中基控股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基”字样;同时判决中基控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基宁波集团经济损失1元;驳回反诉原告中基控股的反诉诉讼请求。

  中基控股不服本判决,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东南商报记者 殷浩 鲍云洁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