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不是收货人签收 6万多元的货让物流送"没"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1-16 07:19:50报料热线:81850000

  “4个年头了!这才算讨回个说法!”1月9日,收到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判决书后,镇海的顾先生终于了结了一桩心事。

  6万多元的货送“没”了

  2008年12月30日,家住镇海的企业主顾先生通过镇海庄市的一家物流公司“东北专线”,将手中的两批铜阀门件托运到长春和沈阳。2009年1月2日,顾先生又在这家物流公司托运了一批铜阀门。

  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收货后,向顾先生出具了3份货物运单,上面写清了收货人为金某。在货物发运后,物流公司告诉顾先生,货物已送交了收货人,并出具了回单。可让人诧异的是,回单上签字的收货人却是一个叫“蔡华”的人。

  事后,顾先生向业务伙伴金某催取货款,不料,对方却说根本没收到这3批货。

  四年间辗转三场官司

  几次协商不成,顾先生于2009年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不过,法庭上金某振振有辞。他说,收货的明明是“蔡华”,叫自己支付货款,这怎么可能?

  因为物流公司交付这3批货物时没有履行正确的交接手续,顾先生没法向法庭证明这些货物是交付给金某而败诉。

  2011年2月,顾先生一纸诉状送到了镇海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万余元。不过,对方的答辩让他傻了眼:顾先生提供的货运单上,一没有物流公司公章,二没有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他们认为顾先生和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不得不撤回起诉的顾先生简直“抓狂”了。

  2011年3月,顾先生找了两名同伴,委托他们再次来到了这家物流公司,找上了“东北专线”,说要办理托运。这次,对方提供的运单和此前形式一致,运单的名称也依旧是物流公司“东北专线”。顾先生的同伴提出加盖公章,但线路运营人员则坚持说,根本没必要。这一切,被另一名同伴拍摄了下来。

  蹊跷事缘起“挂靠”

  2011年9月,顾先生拿着两次的货运单和拍摄材料再次诉至法院。这次,这家物流公司辩称,他们与负责“东北专线”的东北车队只是场地租赁关系,但物流公司并不负责其具体业务,因此也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物流公司不直接经营“东北专线”的具体业务,但东北车队以物流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货运业务,东北车队与物流公司之间已形成挂靠关系,应当由被挂靠一方即物流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顾先生货物损失6万余元。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物流、快递时,要尽量选择一些信誉高、服务规范质量好的正规物流快递公司,贵重物品最好选择报价。同时,对于这一行业,也亟待管理部门出台并落实相关管理规范,避免其成为纠纷高发行业。

  宁波日报记者 周琼 通讯员 晓禾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不是收货人签收 6万多元的货让物流送"没"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1-16 07:19:50

  “4个年头了!这才算讨回个说法!”1月9日,收到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判决书后,镇海的顾先生终于了结了一桩心事。

  6万多元的货送“没”了

  2008年12月30日,家住镇海的企业主顾先生通过镇海庄市的一家物流公司“东北专线”,将手中的两批铜阀门件托运到长春和沈阳。2009年1月2日,顾先生又在这家物流公司托运了一批铜阀门。

  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收货后,向顾先生出具了3份货物运单,上面写清了收货人为金某。在货物发运后,物流公司告诉顾先生,货物已送交了收货人,并出具了回单。可让人诧异的是,回单上签字的收货人却是一个叫“蔡华”的人。

  事后,顾先生向业务伙伴金某催取货款,不料,对方却说根本没收到这3批货。

  四年间辗转三场官司

  几次协商不成,顾先生于2009年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不过,法庭上金某振振有辞。他说,收货的明明是“蔡华”,叫自己支付货款,这怎么可能?

  因为物流公司交付这3批货物时没有履行正确的交接手续,顾先生没法向法庭证明这些货物是交付给金某而败诉。

  2011年2月,顾先生一纸诉状送到了镇海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万余元。不过,对方的答辩让他傻了眼:顾先生提供的货运单上,一没有物流公司公章,二没有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他们认为顾先生和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不得不撤回起诉的顾先生简直“抓狂”了。

  2011年3月,顾先生找了两名同伴,委托他们再次来到了这家物流公司,找上了“东北专线”,说要办理托运。这次,对方提供的运单和此前形式一致,运单的名称也依旧是物流公司“东北专线”。顾先生的同伴提出加盖公章,但线路运营人员则坚持说,根本没必要。这一切,被另一名同伴拍摄了下来。

  蹊跷事缘起“挂靠”

  2011年9月,顾先生拿着两次的货运单和拍摄材料再次诉至法院。这次,这家物流公司辩称,他们与负责“东北专线”的东北车队只是场地租赁关系,但物流公司并不负责其具体业务,因此也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物流公司不直接经营“东北专线”的具体业务,但东北车队以物流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货运业务,东北车队与物流公司之间已形成挂靠关系,应当由被挂靠一方即物流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顾先生货物损失6万余元。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物流、快递时,要尽量选择一些信誉高、服务规范质量好的正规物流快递公司,贵重物品最好选择报价。同时,对于这一行业,也亟待管理部门出台并落实相关管理规范,避免其成为纠纷高发行业。

  宁波日报记者 周琼 通讯员 晓禾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