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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举报相要挟"天价索赔"3800万 获刑6年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1-18 07:11:09报料热线:81850000

漫画 任山葳

  曾在两家公司都担任过高管的陈某,借公司存在违规之名,以举报相要挟,先后两次向两家公司索财。其中,他向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更是开出了3800余万元的“天价赔偿”。

  昨天,陈某被海曙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由于陈某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庭后,海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缘起

  举报相要挟 “天价索赔”

  陈某,海曙人,今年43岁。他曾是宁波某高校第一届土木工程系的毕业生。

  2009年10月16日,陈某受聘为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池州房产项目总经理。

  但双方因对劳动聘用合同条款达不成统一意见,暂未签订聘用合同。

  2009年11月底,陈某离开公司,未再为该公司提供服务。但他和公司又有了劳动争议,经过海曙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未果。

  从2010年1月起,陈某便书面发函致鹏源公司,称该公司的某处工业用地,实际用作商业用途,并以此为要挟,要求鹏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多万元。

  2010年6月,陈某将赔偿款提高到190余万元。而到年底,这个赔偿数额已经飙升到437万元。

  但这还远没结束,2011年3月,陈某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800余万元;2011年4月,陈某最后一次提出的索赔金额为3800余万元。

  后因该公司报案,陈某落网,随后被海曙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3800余万元

  怎么计算出来的?

  海曙法院出示了陈某提出的天价赔偿的“依据”:3800余万元包括了公司欠他的工资、各类补贴、经济赔偿金、补偿、他个人的损失、预期工资的增值等等。其中大头集中在他个人的损失、预期的工资和预期工资的增值。

  陈某认为,他是应了鹏源公司的邀请,才从原单位辞职,并且放弃了原单位给他配的奥迪A8。因鹏源公司“单方面解约”,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该公司补发他原单位承诺的年终奖至他退休。

  此外,陈某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他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鹏源公司和他用工关系只持续了1个多月),同时鹏源公司还需支付他到他退休时的工资、社保、各类补贴、工资增值、经济补偿,一共是3300多万元。

  争议

  “检举揭发”算不算敲诈?

  去年9月到今年1月,海曙法院4次开庭审理此案。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两点:一方面,陈某是因劳动争议而向二家公司主张劳动者的权益,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合法的行为,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敲诈勒索罪强调行为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在能达到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程度,手段具有非法性。

  而陈某作为公民,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新闻媒体揭露等。因此陈某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要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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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男子以举报相要挟"天价索赔"3800万 获刑6年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1-18 07:11:09

漫画 任山葳

  曾在两家公司都担任过高管的陈某,借公司存在违规之名,以举报相要挟,先后两次向两家公司索财。其中,他向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更是开出了3800余万元的“天价赔偿”。

  昨天,陈某被海曙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由于陈某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庭后,海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缘起

  举报相要挟 “天价索赔”

  陈某,海曙人,今年43岁。他曾是宁波某高校第一届土木工程系的毕业生。

  2009年10月16日,陈某受聘为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池州房产项目总经理。

  但双方因对劳动聘用合同条款达不成统一意见,暂未签订聘用合同。

  2009年11月底,陈某离开公司,未再为该公司提供服务。但他和公司又有了劳动争议,经过海曙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未果。

  从2010年1月起,陈某便书面发函致鹏源公司,称该公司的某处工业用地,实际用作商业用途,并以此为要挟,要求鹏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多万元。

  2010年6月,陈某将赔偿款提高到190余万元。而到年底,这个赔偿数额已经飙升到437万元。

  但这还远没结束,2011年3月,陈某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800余万元;2011年4月,陈某最后一次提出的索赔金额为3800余万元。

  后因该公司报案,陈某落网,随后被海曙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3800余万元

  怎么计算出来的?

  海曙法院出示了陈某提出的天价赔偿的“依据”:3800余万元包括了公司欠他的工资、各类补贴、经济赔偿金、补偿、他个人的损失、预期工资的增值等等。其中大头集中在他个人的损失、预期的工资和预期工资的增值。

  陈某认为,他是应了鹏源公司的邀请,才从原单位辞职,并且放弃了原单位给他配的奥迪A8。因鹏源公司“单方面解约”,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该公司补发他原单位承诺的年终奖至他退休。

  此外,陈某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他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鹏源公司和他用工关系只持续了1个多月),同时鹏源公司还需支付他到他退休时的工资、社保、各类补贴、工资增值、经济补偿,一共是3300多万元。

  争议

  “检举揭发”算不算敲诈?

  去年9月到今年1月,海曙法院4次开庭审理此案。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两点:一方面,陈某是因劳动争议而向二家公司主张劳动者的权益,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合法的行为,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敲诈勒索罪强调行为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在能达到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程度,手段具有非法性。

  而陈某作为公民,有权利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新闻媒体揭露等。因此陈某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要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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