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
曾要挟一企业获利4万元
事实上,陈某在此之前,曾以举报相要挟,向另一家企业敲诈了4万元。
2008年4月,陈某被鄞州一家公司聘为基建负责人,在这家公司工作了4个月。
其间,公司领导认为他未能处理好同事关系,故在合同到期后,便将他解聘。于是,双方产生了劳动纠纷。
这起纠纷先后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在该公司按民事判决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后,陈某却仍不甘心就此作罢。
他多次致电公司领导,要求补偿其20多万元,并声称如果公司不答应,就举报该公司的税务问题,并向政府部门举报撤销公司获得的“最具成就企业奖”、“市先进外经企业”等荣誉称号。
2010年4月,有人在该公司董事长罗某所居住的小区,张贴“向老赖罗某讨薪公告”的大字报。罗某怀疑是陈某所为。
在骚扰和压力下,同年5月初,罗某最终向陈某支付了4万元,得到了陈某“保证不再向任何政府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张贴任何公告、公示”之类的书面承诺。
此外,司法机关还调查得知,早在2000年7月,陈某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过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判决
因敲诈勒索罪获刑6年
昨天上午,海曙法院一审判决此案,陈某因敲诈勒索罪获刑6年。庭后,海曙法院的新闻发言人详解了陈某构罪的理由:
在之前敲诈勒索中,鄞州某公司已经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陈某赔偿金后,陈某仍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到公司4万元。该所得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有权益,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在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陈某工作仅1月余,就向公司索要赔偿款从30余万元直至3800余万元,更是远超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赋予公民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但在本案中,陈某通过张贴所谓的讨薪公告,通过向有关部门检举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经营者进行要挟,其目的并非是出于正义,而是出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之故意。正如陈某在敲诈得鄞州某公司4万元后,出具了书面承诺,保证不再举报。
陈某在敲诈鹏源公司钱财时,也有过如拿到钱就不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承诺。因此,陈某向有关国家机关、媒体举报是其敲诈勒索的手段,不具有正义性,并非正当举报。
通讯员 李义山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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