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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宁波市汽车投诉同比增加三成多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3-10 07:54:19报料热线:81850000

 

  五、随车说明书和宣传所标性能、配置等与实际不相符。

  案例:去年7月6日,李先生在江东一家4S店买了一辆价值500多万元的劳斯莱斯,可是刚行驶了不到1个月时间,汽车的左前轮就发生了爆裂,而该车的说明书上明明还写着“防爆轮胎”字样。经过调解,轮胎得到了免费更换。

  六、4S店在销售车辆时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或支付额外费用。

  案例:王女士2008年在江东一家4S店以按揭形式购车,当时4S店强制要求王女士在该店购买三年汽车保险。提车心切,王女士只好同意,并支付7800元押金。去年6月份,3年保险到期,王女士要求退还押金,遭到拒绝。投诉12315之后,4S店才肯退还。

  七、商家违反约定。订金交付后不能按时取货、违反约定拖延时间迟迟不办相关手续等。

  案例:2010年3月,陈小姐预订了一款日系品牌的越野车,合同上声明当年4月就可提车,然而等到2011年3月,陈小姐等的车依旧没到货。陈小姐只能求助12315,经过调解4S店赔偿陈小姐人民币1.3万元,陈小姐放弃提车。

  “三包”难产成维权难题

  不少稍懂法律的消费者都知道,彩电等家用电器在消费者购买后若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是可以轻松获得退货或换货的——按照我国有关家用电器的三包规定,彩电等家电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同样是大宗日用商品,为何新买的汽车发生了质量问题,却不能退货或换货?

  “那是因为,截至目前,我国还是没有汽车消费方面的三包规定。”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国家明确规定,汽车在购买后几天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退车或者换车,那对一线车商来说,很多因新车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都可以轻松解决,消费者的烦恼也将少很多。

  “汽车三包”四个字在许多消费者眼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词,而其实早在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起草了“汽车三包”并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不过此事却石沉大海。而时隔7年后,2011年9月,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10月2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但也迟迟没有定下来。2012年1月16日,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相比第一稿的变化主要有:汽车三包有效期有所延长、生产商责任销售商可追偿、购车60日内制动失效可退车、新增罚则最高可罚3万等。

  在2月10日征求意见稿截止前,浙江、上海、江苏、安徽四地的消保也联合提出了十一条修改意见,强调“三包”起算时间应该自汽车交付之日起,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等。

  虽然社会呼声较高,但截至目前为止,汽车“三包”何时出台仍然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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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赛霞纠错:171964650@qq.com

去年宁波市汽车投诉同比增加三成多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3-10 07:54:19

 

  五、随车说明书和宣传所标性能、配置等与实际不相符。

  案例:去年7月6日,李先生在江东一家4S店买了一辆价值500多万元的劳斯莱斯,可是刚行驶了不到1个月时间,汽车的左前轮就发生了爆裂,而该车的说明书上明明还写着“防爆轮胎”字样。经过调解,轮胎得到了免费更换。

  六、4S店在销售车辆时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或支付额外费用。

  案例:王女士2008年在江东一家4S店以按揭形式购车,当时4S店强制要求王女士在该店购买三年汽车保险。提车心切,王女士只好同意,并支付7800元押金。去年6月份,3年保险到期,王女士要求退还押金,遭到拒绝。投诉12315之后,4S店才肯退还。

  七、商家违反约定。订金交付后不能按时取货、违反约定拖延时间迟迟不办相关手续等。

  案例:2010年3月,陈小姐预订了一款日系品牌的越野车,合同上声明当年4月就可提车,然而等到2011年3月,陈小姐等的车依旧没到货。陈小姐只能求助12315,经过调解4S店赔偿陈小姐人民币1.3万元,陈小姐放弃提车。

  “三包”难产成维权难题

  不少稍懂法律的消费者都知道,彩电等家用电器在消费者购买后若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是可以轻松获得退货或换货的——按照我国有关家用电器的三包规定,彩电等家电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同样是大宗日用商品,为何新买的汽车发生了质量问题,却不能退货或换货?

  “那是因为,截至目前,我国还是没有汽车消费方面的三包规定。”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国家明确规定,汽车在购买后几天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退车或者换车,那对一线车商来说,很多因新车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都可以轻松解决,消费者的烦恼也将少很多。

  “汽车三包”四个字在许多消费者眼中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词,而其实早在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起草了“汽车三包”并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不过此事却石沉大海。而时隔7年后,2011年9月,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10月2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但也迟迟没有定下来。2012年1月16日,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相比第一稿的变化主要有:汽车三包有效期有所延长、生产商责任销售商可追偿、购车60日内制动失效可退车、新增罚则最高可罚3万等。

  在2月10日征求意见稿截止前,浙江、上海、江苏、安徽四地的消保也联合提出了十一条修改意见,强调“三包”起算时间应该自汽车交付之日起,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等。

  虽然社会呼声较高,但截至目前为止,汽车“三包”何时出台仍然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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