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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未成行遭遇退款难 宁波旅游等服务类投诉高发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3-16 07:13:13报料热线:81850000

  昨天,市消保委和工商、质监、卫生等34家单位,在天一广场举行大型现场投诉咨询会,受理咨询802起、受理投诉49起,处理投诉27起,发放宣传资料15200多份。从投诉内容上看,消费者主要对当前各类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表示出不满,其中旅游、快递、家电维修等服务类别投诉高发。

  未成行的香港游遭遇退款难

  黄女士和18岁的女儿小张,报名参加旅行社3月5日出行的香港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成人团费是1100元,但旅行社要求黄女士的女儿小张须按12岁以下儿童的收费标准来算——额外收1300元的购物费和500元的加床费,理由是香港业内有行规,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弱,小张还是学生,没有消费能力,因此要额外加钱。

  为了顺利出行,黄女士和女儿小张最后总共交了4000元团费。

  2月29日,黄女士的公公突然发病,医院当天就发了病危通知书。

  看到这个情况,黄女士觉得3月5日的香港游可能要泡汤了,于是立即联系旅行社,要求取消3月5日的行程。

  但旅行社方面表示,机票已经出了,黄女士要退团的话,就必须承担机票损失。

  黄女士只好作罢,于是想看看公公的病情发展,再作打算。

  3月4日,黄女士的公公去世。黄女士赶紧通知旅行社,但旅行社方面仍不肯让黄女士退团。

  黄女士认为,她已经多次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却一再拒绝,有悖诚信经营原则,况且香港没去成,她女儿小张额外交的那笔1800元费用应该退还。

  市旅游局质监所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购物或者年龄、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也就是说,旅行社如果确实因黄女士女儿没有购物能力而要求其支付与黄女士不同的款项,其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1800元理应退还。

  另外,黄女士有权不参加旅游,但如果是黄女士方面的原因而解除旅游合同,那么,黄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旅行社为黄女士出行所作准备时,已产生的必要费用),但这笔费用应与旅行社在报价时出具的费用一致。

  也就是说,黄女士所交的1100元团费中,应包含了此次旅行的机票、住房、导服、车辆、门票等费用,如果旅行社在报价中出现实际费用等于或大于报价,那说明旅行社是在以“零团费”或“负团费”招揽消费者,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对于市旅游局方面的解释,海曙区消费者巡回法庭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核实1800元是未成年人费用的话,此费用本身并不合法再加上最后也未成行,理应全额退还。

  至于黄女士和其女儿另外交的2200元正常团费,根据合同法规定,首先黄女士应支付违约金(最高额度为20%);另外,黄女士还应赔偿旅行社的相关损失。海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江波还认为,黄女士已在2月29日向旅行社提出了解约,如果此时解约,旅行社的损失也许会更小,在消费调解时应考虑这方面因素。

  EMS收取一元短信费却不发短信

  昨天市民朱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诉,朱先生说,他通过EMS寄快件,在没被告知的情况下,被对方收取了1元的短信费,更令他气愤的是,他根本就没收到所谓的短信通知。

  市消保委联系市邮政局及江东消保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裁决。邮政局表示,短信未发到朱先生处,是邮政工作人员的失职,他们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江东消保巡回法庭裁定邮政局赔偿朱先生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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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旅游未成行遭遇退款难 宁波旅游等服务类投诉高发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3-16 07:13:13

  昨天,市消保委和工商、质监、卫生等34家单位,在天一广场举行大型现场投诉咨询会,受理咨询802起、受理投诉49起,处理投诉27起,发放宣传资料15200多份。从投诉内容上看,消费者主要对当前各类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表示出不满,其中旅游、快递、家电维修等服务类别投诉高发。

  未成行的香港游遭遇退款难

  黄女士和18岁的女儿小张,报名参加旅行社3月5日出行的香港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成人团费是1100元,但旅行社要求黄女士的女儿小张须按12岁以下儿童的收费标准来算——额外收1300元的购物费和500元的加床费,理由是香港业内有行规,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弱,小张还是学生,没有消费能力,因此要额外加钱。

  为了顺利出行,黄女士和女儿小张最后总共交了4000元团费。

  2月29日,黄女士的公公突然发病,医院当天就发了病危通知书。

  看到这个情况,黄女士觉得3月5日的香港游可能要泡汤了,于是立即联系旅行社,要求取消3月5日的行程。

  但旅行社方面表示,机票已经出了,黄女士要退团的话,就必须承担机票损失。

  黄女士只好作罢,于是想看看公公的病情发展,再作打算。

  3月4日,黄女士的公公去世。黄女士赶紧通知旅行社,但旅行社方面仍不肯让黄女士退团。

  黄女士认为,她已经多次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却一再拒绝,有悖诚信经营原则,况且香港没去成,她女儿小张额外交的那笔1800元费用应该退还。

  市旅游局质监所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购物或者年龄、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也就是说,旅行社如果确实因黄女士女儿没有购物能力而要求其支付与黄女士不同的款项,其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1800元理应退还。

  另外,黄女士有权不参加旅游,但如果是黄女士方面的原因而解除旅游合同,那么,黄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旅行社为黄女士出行所作准备时,已产生的必要费用),但这笔费用应与旅行社在报价时出具的费用一致。

  也就是说,黄女士所交的1100元团费中,应包含了此次旅行的机票、住房、导服、车辆、门票等费用,如果旅行社在报价中出现实际费用等于或大于报价,那说明旅行社是在以“零团费”或“负团费”招揽消费者,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对于市旅游局方面的解释,海曙区消费者巡回法庭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核实1800元是未成年人费用的话,此费用本身并不合法再加上最后也未成行,理应全额退还。

  至于黄女士和其女儿另外交的2200元正常团费,根据合同法规定,首先黄女士应支付违约金(最高额度为20%);另外,黄女士还应赔偿旅行社的相关损失。海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江波还认为,黄女士已在2月29日向旅行社提出了解约,如果此时解约,旅行社的损失也许会更小,在消费调解时应考虑这方面因素。

  EMS收取一元短信费却不发短信

  昨天市民朱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诉,朱先生说,他通过EMS寄快件,在没被告知的情况下,被对方收取了1元的短信费,更令他气愤的是,他根本就没收到所谓的短信通知。

  市消保委联系市邮政局及江东消保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裁决。邮政局表示,短信未发到朱先生处,是邮政工作人员的失职,他们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江东消保巡回法庭裁定邮政局赔偿朱先生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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