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们公司就停产了,代收水费的公司每个月都要收取288吨的保底自来水水费,哪怕这个月只用了一吨水都要按288吨缴费。代收水费的公司称是按照1999年宁波市物价部门的一个文件执行的,我上网查了一下,这个文件早在2003年就被废止了。”昨天,北仑小港街道的刘先生向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反映了这件事。
用了2吨水却被收288吨水费
刘先生所在的工厂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位于北仑小港街道。这里的自来水专供区管网管理、供水收费等均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在以往,刘先生对水费并没有太在意。不过从2010年开始,刘先生所在的工厂停工了,只剩下刘先生和两个门卫留守,平时的用水非常少,但是收到的水费单子有时却高达几千元。
前不久,刘先生特意查看了水表度数与收费单,结果让他吃了一惊。
“有一个月的实际用水才2吨,却收288吨的水费,之间相差144倍。”刘先生说,平时他们都是很节约用水的,现在倒好,没用那么多也要收那么多的钱,这不是鼓励浪费么?他此后打电话到那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此收取水费是有文件依据的,不信可以来查看。
收费依据是一份早已作废的文件
刘先生来到这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查看有关文件时,发现所谓的收费依据是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用水量最低基数标准的通知》,文号是甬价工[1999]040号,发文日期是1999年1月30日。
不过,刘先生随后在物价部门的网页里查询到,该文件早在9年前已被废止。
为什么一个早已被废止的文件还被拿来用作收费的依据?工作人员给刘先生的解释是:他们没有接到物价部门的通知。
昨天下午,记者在宁波市物价局废止文件目录里找到了这份作为收费依据的文件,上面显示该文件已于2003年4月9日公布废止。文件中显示:“为了更好地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宁波市城市供求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经研究确定,我市用水户用水量的最低基数标准为:15毫米直径水管的为2吨,50毫米的为65吨,100毫米的为288吨。”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方表示她已经调离了该公司,对之前的事情不是很清楚。不过,她已让该公司下属自来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到时会给出一个解释。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该公司自来水管理部门的胡经理。他表示:“该工厂的水管直径较大,用水量太少水表根本不会走,因此才按照文件规定按288吨/月的最低用水量进行收费。由于自来水公司是一级单位,我们公司作为代收单位是二级单位,物价部门把文件已被废止的通知发给了一级单位,却没有发给二级单位,因此我们并不知道这份文件已被废止。”
对于之前多收的水费,胡经理表示会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退回。
有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
记者此后又联系了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将按照规定对乱收水费的公司进行处罚。目前,物价部门已经让双方提供相关水表度数及水费收据,以便进一步核实多收费用,“我们发现,在该工厂停产期间,有些月份的水费只有数十元,而有些月份高达2000多元,这说明代收公司不完全是按照文件来收取的,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该公司可能存在管理混乱等问题。”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如果工厂正常生产,一般每月用水都会超过288吨,因此不会存在这种问题。
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的龚永茂律师对此表示,自来水流量强制收取最低“消费”,不仅有悖法律,也有违节约用水精神,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除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外,收费单位还应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包括多收费用的利息以及消费者为维权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宁波晚报记者黄金 报料人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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