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两次借钱给人,却重复使用了一张借条,这让许先生哑巴吃黄连,第二次借出的20万元打了“水漂”。
两次相似借款
借条重复使用
35岁的许先生是鄞州人。去年4月,朋友林某向许先生借钱。许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对方20万元,对方写了张借条,约定利息每天700元,借款期限20天。
此后20天内,林某每天从银行汇款给许先生10700元,直至还清债务。按照习惯,还清债务后,林某应当收回或者要求许先生销毁借条,但他没有这样做。
去年6月初,林某又找许先生借钱,还是一样的金额,一样的利息,一样的期限。林某对许先生说:不用那么麻烦再写借条了,就用原来的那张好了。许先生心想反正借款内容几乎一模一样,还不如“废物利用”,于是就同意林某的要求,并又将20万元汇了过去。
然而,这回林某还钱却没那么准时了。许先生多次催讨,林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许先生将林某告上了海曙法院。
转账凭证和借条
一个都不能少
许先生本以为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在手,这个官司自己稳赢,没想到事情的发展却出乎自己意料。
法庭上,林某承认借过20万元,不过那是4月份的事,钱在5月份就已还清,并提供了20次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至于6月份许先生的那次银行转账,林某称和自己没关系,而是另外一个朋友向许先生借款,而当时该朋友手头没有合适的银行卡,临时借用了一下自己的卡。
面对对方的答辩,许先生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他所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是4月,已经没有任何证据效力。而他手头唯一的证据,只有6月份的那次银行转账。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也就是说,许先生仅提供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借条,而对方又不认账,那么许先生必须另外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法院也认为许先生无法以4月份的借条去证明6月份的借款事实,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驳回了许先生的诉请。法官同时表示,若许先生找到新的证据,可以再次起诉。
宁波日报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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