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严禁其他车辆使用软绳拖曳、牵引,只能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但是,3月19日凌晨4时许,两名驾驶员因不熟悉交通法规,违反了这一规定,在高速上违法拖曳,分别受到民警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3月19日凌晨,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三大队民警巡逻至杭甬高速杭州方向257公里处,发现前方第四车道内,有两辆车保持了很近的距离在低速行驶。
民警立即上前示意两车停车。经查得知,赵师傅驾驶的厢式小货车在杭州方向260公里附近的位置抛锚了,考虑到叫拖车施救费用较高,赵师傅便向好友刘师傅求助。
刘师傅得知后,开着自己的旅行车,从宁波市区上高速,赶到赵师傅车辆抛锚所在的位置,然后用粗绳作为软连接,慢慢地拖着赵师傅的厢式小货车往前行驶。
民警告诉两名驾驶员,使用软拖的方式牵引车辆相当危险,一旦出现什么紧急情况,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民警随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规定,对刘师傅罚款200元。
宁波晚报记者 郑怡 通讯员 李佰章 江小军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