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作前,新员工基本都要经历一段“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有多长?其间要不要付工资?应该怎么付?不少职场新人都一头雾水。
昨天,记者在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到一个“新员工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纠纷”的案件。
案例回放
小王,25岁,刚刚走出校门,在宁波一家民营企业找到了一份工作。录用前,企业提出和小王签订一年的用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前3个月是“试用期”,每月100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每月2000元。
上班两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和朋友闲聊时,说起他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想到,朋友和他说:“你的劳动合同可能有问题,你再去翻翻《劳动法》。”
小王发现,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时间和工资上的约定原来都不合法,自己在这两个方面都吃亏了。
于是小王到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足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仲裁员说案
“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小王和这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只能约定两个月。而小王试用期1000元工资,也低于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公司除了给小王转正外,还需要补足小王共1200元的试用期工资。
案件延伸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宁波晚报记者罗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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