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邬某花2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三菱跑车,买车当晚就发生车祸,车子几乎全部报废。事后,保险公司认为二手车最多只能按照买入价赔偿,赔了邬某19.5万元。邬某认为这种赔偿方式不合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3万元。前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邬某30多万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金的支付只能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弥补。邬某购车的成本仅为25万元,所以不管车辆发生什么损坏,邬某的损失都不会超过25万元。
另外,由于邬某购买车辆后当天发生事故,所以25万元的购车价即为事故发生当天该车的实际价值。而扣去归邬某自己处置的车辆残值,保险公司赔偿邬某19.5万元完全是合理的。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购车价格虽然反映了车辆价值,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因为除了折旧因素之外,二手车价格还可能受到市场供需、人情关系、心理喜好等因素影响。
另外,邬某虽以25万元购得这辆二手车,但保费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如果该车没有卖给邬某,仍由原车主所有,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就可获得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赔偿。
最后,法院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邬某机动车损失30多万元。
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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