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价值十几万元的名表有点小故障,便托人去修。不想接到对方的电话:表不见了,被偷了。损失该由谁承担?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表不见了,被偷了”
家住海曙区的周女士有一块漂亮的“江诗丹顿”手表,是她5年前去香港游玩时花了12.9万港币买的,平时珍爱有加。
去年5月份,表不会走了,周女士自己不敢轻易拆表换电池。
周女士妹妹的朋友林小姐在一家精品店上班,林小姐的男友正好是在表行工作的。周女士便托林小姐找她男友换个电池。没过几天,周女士又发现表内好像进了点水雾,便再次联系林小姐,请她男友帮忙。几天后,林小姐通知周女士,表修好了。周女士因为没时间,当天没去取表。林小姐把表带回了自己的住处。第二天,周女士正打算去取表,却接到了林小姐打来的电话:表不见了,被偷了。
据林小姐所言,她晚上回到家后把表和自己的手机在桌上一放,后来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醒来一看,表不见了,她的手机也不见了。她立即报警。
本来周女士觉得,尽管这表价值不菲,但林小姐也是好心帮她修表,并没收取分文酬劳。若是要她赔,还真有些难以启齿。但周女士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得知,民警当时到现场勘验后的结论是“现场并无明显被盗痕迹”。这让她多了一些想法。
保管不善要承担责任
去年10月底,周女士将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江诗丹顿名表。如果无法归还,则要求对方按照该表的现价赔偿损失。
而林小姐认为,表被偷走了,和自己无关,应当由公安机关破案找回,“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周女士修表,表丢了我也很着急,但是让我赔钱,无法接受。”
经过法官调解,昨天周女士和林小姐达成了协议:林小姐赔偿周女士5.5万元。
法官表示,像周女士和林小姐这种情况,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既然林小姐接受了周女士的委托,哪怕是无偿的,也必须承担保管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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