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慈溪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狗咬人”案。
3个月前,慈溪浒山街道的张女士出门办事,不小心被楼下沈先生养的小狗咬伤了。
为安全起见,医生要求她注射狂犬疫苗,疗程约一个月。沈先生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部分营养,计1300元。
当时张女士尚在哺乳期,因担心注射疫苗会影响母乳,对宝宝健康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医生建议她暂停哺乳,改喂奶粉。
本以为疗程结束后可恢复母乳喂养,可张女士没有想到,因一个月没有哺乳,她的奶水竟没了。
“如果不是被狗咬伤,我本可以全母乳喂养,既有利于宝宝健康,也不必额外支出奶粉钱。现在,莫名要掏出一大笔奶粉钱,精神上也受了伤害。”张女士认为,这些损失理应赔偿。
“我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和一定的营养费,再支付后期奶粉钱没有道理。”沈先生断然拒绝。两家关系一时陷入僵局。
今年2月,张女士将沈先生告上法庭,主张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65万元。
昨天,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沈先生同意再支付张女士600元营养费,张女士撤诉。
主审法官说,张女士受到的损伤远没到法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她受伤是在产假期间,自然也没有主张误工费的合法依据。至于后期奶粉钱,由于断奶并非被狗咬伤的合理预期损害,故只能就营养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通讯员沙婷婷 亦茗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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