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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4-18 16:12:46报料热线:81850000

  政策解读

  为了有效遏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恶化趋势,我市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新的《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本《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加强车辆注册登记,从源头上控制超标车辆投入使用

  车辆注册登记控制分为两类:一是新车注册登记。通过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名录管理,控制高污染的车辆投入使用。二是二手车转籍过户注册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在第十一条规定:“从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控制了超标准排放的机动车投入使用。

  二、对车辆实现环保标志分类管理,促使高排放车主动退出使用

  根据国家环保部规定,环保标志分绿、黄两类,对排气污染物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上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标志,对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但符合车辆制造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初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要求的新机动车,可以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保标志。在用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取得环保标志的信息实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环保标志”。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制行驶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减轻主城区的大气污染,另一方面可以促使高排放的机动车主动退出使用。

  三、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对不达标车辆实行限期治理

  通过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施限期治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此,《办法》第三章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在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二是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复测,以确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是否切实超标;三是在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到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方可上路行驶。

  (王芳 谢小诚 陈晓众 王璐)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4-18 16:12:46

  政策解读

  为了有效遏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恶化趋势,我市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新的《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本《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加强车辆注册登记,从源头上控制超标车辆投入使用

  车辆注册登记控制分为两类:一是新车注册登记。通过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名录管理,控制高污染的车辆投入使用。二是二手车转籍过户注册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在第十一条规定:“从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控制了超标准排放的机动车投入使用。

  二、对车辆实现环保标志分类管理,促使高排放车主动退出使用

  根据国家环保部规定,环保标志分绿、黄两类,对排气污染物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上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标志,对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但符合车辆制造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初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要求的新机动车,可以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保标志。在用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取得环保标志的信息实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环保标志”。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制行驶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减轻主城区的大气污染,另一方面可以促使高排放的机动车主动退出使用。

  三、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对不达标车辆实行限期治理

  通过对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施限期治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此,《办法》第三章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在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二是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经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复测,以确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是否切实超标;三是在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到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方可上路行驶。

  (王芳 谢小诚 陈晓众 王璐)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