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其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傅勇对记者说,从案件的危害性角度来讲,拖欠工资严重伤害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对遏制恶意欠薪这一不良社会行为,将起到积极的社会警示与惩戒作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有一个从理解到执行的过程,此案的成功查办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协调、形成合力的结果。
宁波晚报记者 张寅 通讯员 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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