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欠钱的人下落不明,市民黄先生得知对方曾在某银行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后诉至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不料银行拿出一份协议自称有优先受偿权。黄先生和银行,谁可以优先拿到50万元折现后的现款呢?因为理财产品的质押缺少法律依据,法院最后认定银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黄先生终于讨回借款。
去年5月,从事个体经营的吴先生因为资金紧张向黄先生借30万元周转2个月,黄先生起初还有点犹豫,但吴先生说他是因为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后周转不过来,而且愿意出2%的月息,黄先生心动了,就借了30万元。
不久,吴先生的店铺因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封,吴先生本人也下落不明。
黄先生多方打听,发现吴先生在去年4月曾在某银行购买过50万元的理财产品,立即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想讨回自己的借款。
银行收到了法院的诉讼保全决定书后,向法院申请复议。原来,吴先生在买了理财产品后不久就将理财产品作为质押向该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贷款,银行拿出了吴先生和银行的客户协议书。
银行认为,理财产品已在银行设立质押,银行也是吴先生的债权人之一,在吴先生债务到期不获得偿付的情况下,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和吴先生签署了客户协议就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50万元的理财产品折价后,应该先还银行的贷款,而不是黄先生的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可设立物权的标的物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续,违背上述原则设定的抵押、质押均将被认定为无效。而理财产品不属于《物权法》223条规定的可质押的权利,且银行与吴某也未履行相关的公示手续只是与吴某签订了留置客户协议书。产品协议书只是约定银行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并非权利凭证,而且吴某与银行的认购协议书还约定了相关的收益风险,也就是说吴某认购的理财产品并不等于成交,如果产品发行失败,双方的协议并不生效。因此理财产品质押缺少法律依据被认为质押无效。
在法院的主持下,银行和黄先生达成了和解。50万元理财产品折价后,先偿还黄先生的借款,后偿还银行的贷款。(东南商报记者陈爱红通讯员思文)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