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
即将施行的《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从法律层面全面规范了志愿服务工作。在《条例》第29、30条,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正式提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订立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二)提供连续两个月以上专职志愿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志愿精神从青少年抓起
《条例》第42、43条:“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其纳入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并建立相关的评价激励机制。提倡十六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参加累计一百小时的志愿服务。”(宁波日报王 芳易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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