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的林先生与妻子结婚后感情不睦,争吵不断。
2012年上半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林先生妻子称自己怀孕了,丈夫不能向她提出离婚。而林先生闻听十分意外并为此羞愤不已,他说:“我与妻子已两年没有夫妻生活了,所怀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女方虽然承认所怀孩子不是丈夫的,但依然不同意离婚。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曹海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宁波日报唐亮金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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