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成功的核心步骤
第三步
凭箱单号伪造单据
用“箱单号”伪造全套单据
在接到A公司的报警后,警方展开调查发现:
在和A公司签订代理开证合同前,陈某得知香港某公司有一批电解铜储存在上海保税区码头,急需出手。
她首先通过电邮方式和该香港公司签订了电解铜买卖合同,随即获得了这批货的正本提货单据扫描件。就好像买了东西索要发票一样,此举在一般人看来并无不妥。
香港的这家公司无法猜到陈某索要提货单据的真正目的是提货单据上的那串“箱单号”。对于任何一批进出口的货物来说,“箱单号”是唯一的,就像是身份证一样。
陈某接下来所做的并没有太高深的技术含量:就是依据“箱单号”,伪造了全套单据。
按照一般流程,为A公司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将信用证给了香港B公司指定的银行。该银行对所有证件和单据进行审核,并将信用证交给B公司,而B公司则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装货发货。
当然,陈某作为B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并没有按照程序做事。她和香港第三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形同一纸空文。这也是为什么A公司能在上海的码头查到这批货,而货的主人却不是自己的原因。
或许,这也正是信用证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弊端:银行在审核中强调的是信用证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无条件付款。这也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只处理单据而不涉及货物的特点,进行作假或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以假信用证骗取货物或骗取到银行融资便利达到欺诈的目的。
及时“押汇”从银行迅速套现
事实正是如此。伪造单据,是陈某所下的这盘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而她的最终目标,是在所有人还来不及反应之前,将这笔钱放入自己的腰包。
相较于伪造单据的铤而走险,陈某接下来走的这步棋,从表面上看“合乎规矩”:在香港的银行收到信用证当天,“诺华”公司就到银行办理了“押汇”业务,在最短时间内提走了现金。
对于一些出口企业来说,为将应收账款提前转化为现金,会将货物到港后向进口企业收取货款的权利交给银行,向银行换取货物在出口地装船之后立刻兑现的权利。简单说,就是拿以后的钱,换来现在的钱,尽快收回货款。
这本是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方式,可在陈某的运转下却变了一种味道。经调查,就在3月2日和3月5日,这笔共计约合260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被打入陈某和另一名“诺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
经查实,这笔巨额财产中的近一半被陈某用来偿还公司债务,此外的相当一部分则被用来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剩余的一部分则被陈某用来投入民间借贷市场。
至此,在这起案件中,宁波的这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因为自己的一时不慎,让陈某的伎俩最终得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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