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籍或房产的特殊学童入学
老三区规定,有本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有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的学龄儿童。
户籍挂靠在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此外,江东、江北区还规定,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服务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学校;海曙区规定:户口不在海曙区,但其父母在海曙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的户主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人为造成户房分离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其他特殊学童这样安排入读
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学童,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07〕81号)、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人员子女,其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四区亲属家庭的学生,由四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寄住在四区直系监护人处的华侨学龄子女、在四区的台商、港商、澳商、外商等学龄子女,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申请报告,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选择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再视作原学区儿童
自愿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适龄儿童,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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