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上个月,他顺利通过一家外贸公司的面试,进入试用期。可是一切并非小张想象的那般顺利。
“当时公司负责人给我说三个月试用期不给工资,我觉得很不合理,就没答应。”小张说,他虽然还没毕业,但是各项外贸流程还算熟悉,口语也相当流利。经过一番交涉,双方约定试用期基本工资为每月1400元,提成另算。
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到了结算工资的时候,小张却并没有领到相应的报酬。随后他找到公司负责人交涉,不仅没领到工资,还被告知因为其还在试用期,双方当时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愿意呆就呆,不愿意做就走人”。
鄞州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科:
其实,像小张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有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并不签劳动合同,有的在签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在辞退员工的时候不支付补偿金,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走进了劳动合同的误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
本案例中小张遇到的困惑,最后在鄞州区五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耐心调解下,企业负责人发放了小张应得的劳动报酬,双方握手言和。
(毛磊 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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