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绘
25岁的小陈,突然发现相恋的39岁男友老杨竟然有家室。此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协议中,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但法院最终认定这份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同居的男人竟然有家室
2009年,在服装店做店长的22岁小陈,遇上了来店里买衣服的老杨,一个比他大14岁的男人。
老杨被小陈吸引,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小陈怀孕了,然而当她告诉老杨这个喜讯时,老杨却以种种理由劝说她把孩子打掉。之后,小陈明显地感觉到老杨在慢慢疏远她。在小陈的再三逼问之下,老杨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老杨并不是离异单身,他有老婆孩子。而且老杨并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
女方要男方打借条补偿
小陈见难以挽回感情,只能接受分手,但提出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
去年4月9日,老杨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证明向小陈借款20万元,于月底前付清。
第二天,老杨又接到了小陈的电话,小陈说,借条上必须写身份证号码,不然借条无效的。还说前一天老杨写的借条已经撕了,要老杨再写一张。信以为真的老杨,又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此后,小陈又要老杨写了一张19万元的借条。
双方签分手协议
2011年底,由于老杨没有按时付钱给小陈,小陈一纸诉状将老杨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老杨归还“欠款”。
在法庭上,当小陈拿出老杨写的那些借条时,老杨顿时有了被人欺骗的感觉。他便向法官详细述说了写借条的前因后果,并表示,他只承认为了解除情人关系时曾经答应给对方的20万元补偿。此后,老杨出示了一份双方签订的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这份协议签订的时间,在打借条之后。协议内容显示,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先前写下的借条全部作废,补偿金额以协议规定为准。
有违公序良俗协议无效
最后,法庭以此认为,小陈出示的借条,依据最后协议应属无效,小陈以此起诉老杨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由于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属无效。小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对老杨已付给小陈的钱,不作处理。
昨天,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宁波晚报记者 张全录 通讯员 马宁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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