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浙江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现行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这项政策会对我市居民带来什么影响?记者昨天就此问题采访了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
据了解,按照省物价局的文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同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昨天下午,兴光燃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一直未曾向居民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和初装费等。现在,他们执行的是市物价局去年12月下发的文件。该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各类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集资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该项收费计入住房建设成本,燃气经营企业在实施管道预埋之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燃气管道费。预埋费标准分别为,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为每户(套)2500元;高标准住宅包括别墅、总层数3层以下等,为每户(套)5000元。燃气经营企业收取上述预埋费后,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或居民用户收取开户费。文件还规定,在市区内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进行燃气管道铺设改造的城市住宅小区,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住宅小区管道天然气安装费的通知》(甬价管【2007】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老小区普通住宅每户500元和高档住宅每户1000元的预埋费。(宁波晚报记者边城雨通讯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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