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银行有一个规定,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取款人须提供身份证明。但这是否意味着,提取5万元以下现金,银行可以不核实取款人的身份,并对因此产生的纠纷免责?近日,镇海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作出了回答,也给了金融机构一个警示。
去年5月21日,刘某外出时带上了一张已到期的3万元存单,准备顺便去银行办理转存业务。在一条小路上,她遭遇了一场骗局。
当时,一男子故意掉下了一叠钞票。一个小伙子把钱捡起后迅速离开。没过多久,掉钱的男子返回,咬定是刘某捡走了钱,并要求搜身。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刘某把身上的东西都掏了出来,并把存单密码告诉了对方。该男子假装打电话向银行查询,然后把存单还给了刘某,还对因此产生的“误会”表示了歉意。
后来,刘某发现存单和身份证不见了,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并向派出所报案。次日,刘某去银行查询,发现3万元存款已被他人领取。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提取3万元存款时,没有出示身份证明,也没有在相关的取款单据上签字。刘某据此认为,银行未审核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即支付了存款,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她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5月18日,镇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银行答辩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因此,对于5万元以下的支取业务,并不需要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而这笔3万元的存单需凭密码才能提取,取款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已尽到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储户和储蓄机构来说,保护储蓄存款安全不但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共同的法定义务。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存单及身份证明,如果存单丢失应及时挂失。而作为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并负有全面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以人民银行的通知作为其免责理由,依据不足,因为这个通知是对银行内部管理的一种规定,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此外,通知规定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不同时意味着,在提取5万元以下现金时,银行不需要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经法院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银行赔偿刘某损失2万元。(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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