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起火原因不明,房东和承租人互相指责,为此闹上法院。昨天,镇海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租客未尽管理义务,要赔偿房主损失4.1万元。
去年7月,李某承租了孟某位于镇海庄市街道的一套店面房,承租后,李某将房屋装修后经营理发店。
当年9月18日上午,理发店突发火灾,致使房屋和室内财产均被焚毁。
消防部门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理发店二层屋内中间部位,因该房屋防火分隔措施设置不到位,导致火势向四周蔓延,但起火原因不明。
孟某认为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却疏于管理,致使房屋被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李某应赔偿其房屋修造费、室内装潢等各项损失合计5.1万元。双方协商不下,孟某起诉到法院。
接到法院传票后,李某也倍感委屈。他辩称,该房屋是木结构的老旧房屋,内部电线都已经老化,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他在火灾中,店面装修、理发器具也被焚毁,并耽误了营业,蒙受了重大损失,若论赔偿,他应向房东索赔才对。
另外,李某觉得,房屋着火不排除第三人或自然灾害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的房屋负有管理义务。李某无证据证明房屋起火系不可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所致,相反他在承租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而且在二层堆放了杂物,房屋的起火点恰在二层。
法院由此推定李某有过错,应当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据此判决其赔偿孟某房屋损失2.9万元、租金损失1.2万元(孟某提出的室内装潢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东南商报记者张贻富
通讯员李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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