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供电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规定,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资〔2012〕169号)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阶梯电价从现行按月用电量累进加价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
年用电量
2760度以下不加价
新政策规定,第一档年累计用电量2760度以内,电价不调整,仍为每千瓦时0.538元;第二档电量为2761-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为每千瓦时0.588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为每千瓦时0.838元。
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按高峰、低谷合计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均同步加价0.05元、0.3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不调整。
由于新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今年实际只执行半年,因此“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今年7月1日后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的一半确定。7月1日前后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天数确定。
新装或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折算。
此外,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电量。
以月均用电量
480度为分界点
与现行电价政策相比,新电价政策从原来按月用电量分档结算转变为按年用电量分档结算。而分档标准也有较大变化,第一档月用电量从现行的50度增加到230度,第二档电量从原来的200度增加到400度。
新政策由于分档电量标准提高,实施后大部分用户的电费支出将会减少。从原先居民电费支出情况来看,以月均用电量480度为分界点,480度以内的用户电费支出将减少或不变,最多月支出可减少16元(月用电为400度时),平均可减少6.56元。其中,月用电量51-480度之间的用户,电费支出将减少;月用电量50度以内的居民用户,电费支出不变。城乡“低保户”及农村“五保户”,因享受每月15度免费电量,每月可少支出电费8.07元。按2011年我省居民用电情况测算,实施新的电价政策,全省居民电价平均降低约0.7厘钱,降幅约0.12%。
市供电局客户服务中心(营销部)电费部杨林华主任表示,从慈溪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用电量来看,大部分居民用户年用电量都在2760千瓦时及以下,因此,是本次电价调整的直接受益者。
对于房屋出租有关电价的问题,杨林华表示,房屋出租的电价问题,由于电价前低后高,承租人可能会因租房时间不同而执行不同电价,对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合同中实现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记者 李黎
通讯员 张璐
通讯员 胡志东
浙江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表
注:1、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2、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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