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包邮哦”已经成为网络卖家吸引顾客的手段之一。殊不知,对于网络购物的买卖双方而言,卖家是否包邮还关系到相关网络购物纠纷案的法院管辖。昨天,在镇海法院法官的主持下,一场网络购物纠纷和解结案,但当事人汪先生仍郁闷不已。
淘宝网上购物起纠纷
今年2月,江苏的汪先生在淘宝网上向宁波镇海的卖家购买了5张3G资费卡,每张168元,总共840元,由汪先生自己承担运费。
由于该卡并未激活,汪先生在购买当月无法查询到该卡的真实信息。3月份,汪先生经查询后发现,该卡的产品信息与卖家的描述不一致。他立即找卖家协商,并向淘宝客服投诉。多次协商未果,汪先生憋着一肚子气,最后决定与卖家对簿公堂。
江苏人要到宁波打官司
今年4月,汪先生向江苏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海的卖家赔偿840元。卖家收到起诉状后,随即提出了管辖异议的申请。卖家认为,他住的地方是宁波镇海,合同履行地也在镇海,因此该案不属江苏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宁波镇海法院审理。
江苏法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原告汪先生承担了所购货物的邮费,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宁波镇海,江苏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卖家提出的异议成立。江苏法院随后将该案移送镇海法院审理。
“选择包邮的卖家就好了”
镇海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汪先生给镇海法院的法官打电话诉苦:在网上购物,就是为了图方便,可没想到维权如此不方便,“我在淘宝网上的收货地址是江苏,合同履行地怎么会是镇海呢?早知道包邮可以在江苏打官司,我就选择包邮的卖家了。去宁波打官司,来往车费不说,还要请假,成本实在太高。为了840元来回奔波,实在得不偿失。”
最后,汪先生和卖家在镇海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卖家赔偿汪先生300元,汪先生向镇海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卖家包邮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签收地
根据法律法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网络购物所用的词为“收货地址”而不是“交货地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买家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网购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运费。如果是卖家承担的运费,那么就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运费由买家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本案中,运费由汪先生承担,那就相当于由汪先生自己到卖家处提货,合同履行地应在宁波镇海。
宁波晚报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晓禾 实习生 李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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