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曾向某公司购卖纸张,欠下货款20余万元,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被告姜某知道后动起了歪脑筋,在原告销售员以前所出具的领款凭证上动了手脚,在小写1万元前加了个2,又在大写壹万元前加了“贰拾”两字,以此作为自己已付清货款的依据。法院根据原告要求作笔迹鉴定,姜某露了马脚,不得不承认自己对领款凭证作了改动,并主动归还了欠款,还向对方销售员作了赔偿,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慈溪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对姜某处以罚款3000元。
(岑丽芬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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