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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岳父要前女婿还钱 前女婿:再借10万 否则不还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7-11 08:06:35报料热线:81850000

  前岳父拿出前女婿出具的借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可没想到前女婿又拿出一份借款协议,要前岳父履行出借义务再借款10万元,否则就不还钱。昨天,镇海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前女婿的诉讼请求,而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前女婿归还借款2.5万元。

  离婚协议约定5万元借款是夫妻债务

  家住镇海的小郑今年32岁,与前妻小林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1年5月协议离婚。

  今年4月,小郑的前岳父林先生拿着小郑2010年出具的5万元借条,将小郑告到了法院,要求小郑归还借款5万元。

  开庭时,小郑承认曾向林先生借了5万元,但拿出了一纸离婚协议书:“我和小林离婚时,约定这5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俩一人还一半。”

  在旁听席坐着的前岳母立即跳了起来:“5万元是他一个人借的,他说不写一人一半就不签字离婚。我女儿再和他过下去要被逼疯的,这才同意在离婚协议上写5万元是共同借的。”说着就要冲上去打小郑,现场状况一时几近失控。

  见此,法官立即休庭,旁听的其他亲戚朋友拉开了前岳母。

  再借10万元,否则不还钱

  见前岳母发怒了,小郑随即又拿出一份借款协议:“2011年1月份,我和林先生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说好了他要再借给我10万元,借款期限3年。”

  “喏,这是白纸黑字写好的,我可以还给他2.5万元,但他必须再借给我10万元。”

  见此情况,前岳母情绪更激动了,她也不管自己在旁听席上,就向法官一五一十说出了原委:“去年1月,小郑又来找我们借钱,要借10万元。那时他和我女儿已经分开住了,外孙还很小,我不想女儿离婚,就同意借给他,但又怕他们最后还是会离婚,就和他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希望他能对我女儿好点。但去年5月他们还是离婚了,所以这10万元我们是绝对不会借给他的。”

  小郑立刻扬言:“借款合同都签了,必须借!不借我不还钱。”

  对小郑的借款要求,法院并没有支持。

  由于双方情绪都很激动,法官随后对双方分别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小郑同意归还林先生2.5万元借款,双方今后一切无涉。

  法官点评:合同没有生效就不用履行

  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签好借贷合同后,出借人因自己急需资金或者另有他用或者反悔,借款人并不能强行要求其继续履行出借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同。”法官表示,金融借贷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履行出借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依约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可请求贷款人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令贷款人实际履行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郑和前岳父之间的借款合同仅仅成立,并未生效,前岳父不同意借款,小郑就不能强行要求前岳父履行出借义务。

  宁波晚报记者 胡菲 通讯员 晓禾 实习生 李佳扬 陈燕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前岳父要前女婿还钱 前女婿:再借10万 否则不还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7-11 08:06:35

  前岳父拿出前女婿出具的借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可没想到前女婿又拿出一份借款协议,要前岳父履行出借义务再借款10万元,否则就不还钱。昨天,镇海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前女婿的诉讼请求,而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前女婿归还借款2.5万元。

  离婚协议约定5万元借款是夫妻债务

  家住镇海的小郑今年32岁,与前妻小林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1年5月协议离婚。

  今年4月,小郑的前岳父林先生拿着小郑2010年出具的5万元借条,将小郑告到了法院,要求小郑归还借款5万元。

  开庭时,小郑承认曾向林先生借了5万元,但拿出了一纸离婚协议书:“我和小林离婚时,约定这5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俩一人还一半。”

  在旁听席坐着的前岳母立即跳了起来:“5万元是他一个人借的,他说不写一人一半就不签字离婚。我女儿再和他过下去要被逼疯的,这才同意在离婚协议上写5万元是共同借的。”说着就要冲上去打小郑,现场状况一时几近失控。

  见此,法官立即休庭,旁听的其他亲戚朋友拉开了前岳母。

  再借10万元,否则不还钱

  见前岳母发怒了,小郑随即又拿出一份借款协议:“2011年1月份,我和林先生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说好了他要再借给我10万元,借款期限3年。”

  “喏,这是白纸黑字写好的,我可以还给他2.5万元,但他必须再借给我10万元。”

  见此情况,前岳母情绪更激动了,她也不管自己在旁听席上,就向法官一五一十说出了原委:“去年1月,小郑又来找我们借钱,要借10万元。那时他和我女儿已经分开住了,外孙还很小,我不想女儿离婚,就同意借给他,但又怕他们最后还是会离婚,就和他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希望他能对我女儿好点。但去年5月他们还是离婚了,所以这10万元我们是绝对不会借给他的。”

  小郑立刻扬言:“借款合同都签了,必须借!不借我不还钱。”

  对小郑的借款要求,法院并没有支持。

  由于双方情绪都很激动,法官随后对双方分别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小郑同意归还林先生2.5万元借款,双方今后一切无涉。

  法官点评:合同没有生效就不用履行

  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签好借贷合同后,出借人因自己急需资金或者另有他用或者反悔,借款人并不能强行要求其继续履行出借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同。”法官表示,金融借贷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履行出借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依约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可请求贷款人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令贷款人实际履行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郑和前岳父之间的借款合同仅仅成立,并未生效,前岳父不同意借款,小郑就不能强行要求前岳父履行出借义务。

  宁波晚报记者 胡菲 通讯员 晓禾 实习生 李佳扬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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